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案
股票名稱:新穎生醫.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01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且無償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
新台幣1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一、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
員工管理規章及工作規則等情事者,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者,可分別達成
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一年仍在職,本公司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後的年度財務報告中,營業收入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0%,且員
工個人績效條件須達成考績等級B(含)以上,可既得50%股份。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二年仍在職,本公司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後的年度財務報告中,營業收入或稅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
10%,且員工個人績效條件須達成考績等級B(含)以上,可既得25%股份。
(3)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三年仍在職,本公司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後的年度財務報告中,營業收入或稅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
10%,且員工個人績效條件須達成考績等級B(含)以上,可既得25%股份。
二、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所訂之
「民國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進行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並以 (1)與公司未來目標及策略發展具高
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關鍵核心人才等為優先獲配對象。
2.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依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
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
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之獲配股份數量,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募發
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暫以本公司董事會通知(114年3月21日)之前三十天每股成交均價30.04元估算,
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30,040仟元。
員工依既得條件於114~116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15,020千元、
7,510千元及7,510千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公司於114年3月21日之在外流通股份49,448,500股計算,114~116年每年對公
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30元、0.15元及0.15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本次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
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
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
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
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所訂之「民國114年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進行辦理。
2025-04-01